第16版:深度

健康时报 2023年07月0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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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7年 温红医生被判无罪

健康时报记者 王艾冰 谭琪欣 孔天骄 《 健康时报 》( 2023年07月07日   第 16 版)

  图为温红
  受访者供图

  温红7年的等待,

  终于画上了句号。

  2015年12月,

  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收治了一位13岁的

  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儿,

  经过了近2个月的治疗及抢救,

  患儿最终多器官衰竭死亡。

  此后7年,温红先后

  卷入民事诉讼与行政复议,

  甚至以“医疗事故罪犯罪嫌疑人”身份

  被立案侦查、取保候审,

  失去人身自由。  

  2023年6月12日,

  温红医生一审无罪判决生效。

  温红医生的辩护律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娟发消息表示,

  “今天法院通知‘未抗诉、判决即日生效’。”

 

  阅读提要

  ■甲氨蝶呤是否不得不用?临床上应如何规范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健康时报记者咨询了北京、深圳、西安等多家大型三甲医院血液肿瘤临床专家,他们均肯定了甲氨蝶呤是淋巴细胞白血病治疗中必要的药物,但在针对髓外白血病的预防和治疗过程中,需大剂量使用甲氨蝶呤时,其主要的毒副作用的发生如肝肾功能损害、骨髓抑制等难以完全避免。

  ■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给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化疗方案选择合适,使用甲氨蝶呤未违反诊疗原则,但化疗后输液量未达到充分水化治疗要求,与患儿化疗后甲氨蝶呤血药浓度过高存关联;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我国设立医疗事故罪二十多年来,‘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当严于交通肇事和重大责任事故等罪的立案标准,不应更宽滥,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李惠娟的辩护词中也这样写到。在李惠娟眼里,温红医生终获无罪固然重要,但她更关切的是,如何保障像温红这样的普通临床医生,今后不再动辄被刑法处置。

 

  一位医生卷入诉讼

  2015年12月7日,13岁的林想(化名)因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来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就诊。第二天从儿科重症监护室转入血液组普通病房,时任血液组主任医师温红建议他住院治疗,并建议选择高危组-HR方案。

  经过两个疗程的治疗后,2016年2月1日,林想再次来到医院,准备开始第三疗程的治疗。

  “当时的入院血液检查结果显示其C-反应蛋白含量高于正常参考值。诊疗组认为,患儿的白血病系高危急淋,为避免患儿骨髓抑制过强发生髓外白血病,因此跳过第三疗程,直接进入了第四疗程,使用甲氨蝶呤。”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信息显示,18天后,因脓毒血症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林想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林想的父母认为儿子的离开和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的过错与严重不负责任直接相关,将医院告上法庭。2017年11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甲氨蝶呤的临床使用是此次事件的焦点之一。

  据判决书披露,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给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化疗方案选择合适,使用甲氨蝶呤未违反诊疗原则,但化疗后输液量未达到充分水化治疗要求,与患儿化疗后甲氨蝶呤血药浓度过高存关联;其次,甲氨蝶呤有严重的毒副作用,医方未及时监测血药浓度,以致未及时继续采取CF解救或血浆置换等措施。认定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

  甲氨蝶呤是否不得不用?临床上应如何规范使用?针对这些问题,健康时报记者咨询了北京、深圳、西安等多家大型三甲医院血液肿瘤临床专家,他们均肯定了甲氨蝶呤是淋巴细胞白血病治疗中必要的药物,但在针对髓外白血病的预防和治疗过程中,需大剂量使用甲氨蝶呤时,其主要的毒副作用的发生如肝肾功能损害、骨髓抑制等难以完全避免。

  “当时对于民事诉讼的赔偿结果和次要责任的认定,患儿的家属并没有提出异议。”李惠娟介绍,随后,患儿家属又先后向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对温红医生本人提起投诉、控告,而相关部门则以温红在林想的离开中负次要责任为由,以医疗事故罪向温红提起刑事诉讼,并要求其作出140余万元赔偿。

  历经波折,2019年3月5日,温红医生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被取保候审。温红医生成了“医疗事故罪犯罪嫌疑人”,“那时的温红感觉到了从未有过的绝望。”

  从那一刻起,温红便失去了人身自由。

  两次次要责任认定和医疗事故罪公诉书

  李惠娟介入温红医生案,是在2020年的10月19日。“温红向中国医师协会寻求帮助,随后我就接到了中国医师协会的电话,时间非常紧急,我10月19日接到的电话,10月21日就需要见到温红。”李惠娟回忆,见到温红后,她表面看起来还算平稳,但她本人最大的疑问是,两次“次要责任”鉴定,为什么不是“非罪”的铁证?为什么思明区检察院依旧提起公诉并移送法院?

  温红提及的两次次要责任认定,第一次是在民事诉讼中,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给出司法鉴定意见判定,“医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原因力。”另一次则是在医疗事故罪正式立案之前,公安机关申请福建厦门市医学会给出的鉴定,厦门市医学会做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当时公安机关是以“次要责任也是责任”向公诉机关移送到公诉机关进行公诉,这一次的诉讼对象是温红。李惠娟告诉记者,“这段时间,温红虽然可以正常工作,但是她需要不断的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举证,并且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最后于2020年温红以涉嫌医疗事故罪被提起公诉。”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如何明晰?医法汇创始人张勇律师告诉健康时报记者,“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并非同一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而医疗事故罪则是1997年刑法增设的罪名,属于刑法调整,其法律责任为刑事责任。

  2023年4月12日,温红医生涉嫌医疗事故罪一案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整个庭审过程持续近6个小时。庭审争论的主要焦点之一是温红是否存在“严重不负责任”情节。

  李惠娟在辩护词中指出,为了查明事实,还原真相,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向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提出申请,请求就本案所涉病例进行专项论证。2021年1月,代表中国医学最高权威的中国医师协会儿科分会组织了专家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报告》。依据该论证报告的记载,专家组认为,温红医师团队治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根本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很庆幸,在这一医疗专业的问题上,法庭认可了这一专业的专家论证报告。

  “如果医方负次要责任都要被认定为刑事案件,那每年将会有多少医生被刑事审判?”李惠娟说,一个小生命的离去是一件沉痛的事件,如果院方有错,值得我们反思以及弥补,但这件事情本应该止于民事诉讼。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疑问

  6月13日,温红医生案画上了一个句号,温红也再次回归了她熟悉又陌生的岗位。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儿科血液肿瘤专业的专家介绍中,温红仍然在首位,医院挂号平台仍可查询到温红医生每周具体出诊时间安排,可正常挂号。

  但由此引发的医疗事故罪的讨论仍在继续。

  医疗事故罪为1997年刑法新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立法时,对是否设立医疗事故罪,立法者很慎重。参与立法的高铭暄教授回忆,当时立法者认为医疗事故比较复杂,打击面过大会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因此没有立医疗事故罪。”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邓利强告诉记者,此后医疗事故案件的刑事处理较混乱,出现了按玩忽职守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不同罪名处理的现象,罪名的不同导致了量刑的混乱。

  1997年刑法修正时,在第335条明确规定医疗事故罪,由于医疗的特殊性,相较其他业务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的最高刑为3年,低于其他业务过失犯罪的7年。

  “医疗事故罪有严格规定,要求医务人员必须有严重的过失,这种严重过失必须有证据证明,在法律上表现为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后果。”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解志勇告诉记者,认定医疗事故罪须慎之又慎,不能轻易地认定,判定为医疗事故罪,需要严格的因果关系,必须能够证明医务人员是严重不负责任。

  截至6月21日,健康时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判决结果为“医疗事故罪”的判决书,共检索到48篇文书,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至今,共有21份明确判决为犯“医疗事故罪”相关案件,涉及医院与医生九成以上为县市级、乡镇卫生院的医生。

  上述资料显示,最终被判决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案件大多是因为医生原因而直接造成死亡的案件。具体行为包括:严重违反缩宫素引产规程,违反诊疗技术规范,造成就诊人死亡;未对患者进行过敏性测试的情况下,使用药物导致过敏性休克;对于应当及时转诊上级医院的患者,没有建议到上级医院,耽误及时治疗而致使患者死亡;超出范围执业,没有执业医师的指导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等。

  “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关键,是医务人员是否存在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事实。”张勇解释,严重不负责任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并不限于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检查、用药等各个环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医疗事故罪认定需更慎重且明晰

  “医疗事故罪必然附加‘吊销执照’,也就是同时剥夺医生特殊专业执业的权利,这样就使得此刑罚代价更甚于其他有可比性的过失犯罪。”李惠娟表示,温红的这7年,看似平静,但实则对温红本人的医生生涯以及当地的儿科血液肿瘤专业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无法衡量。

  6月29日下午,健康时报记者致电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了解该案件对于医院和温红医生的影响,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务部有关负责人告诉健康时报记者:“目前法院已经判了,我们相信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公正的,其他不便回复。”

  “对医务人员来说,医疗事故罪的存在要求他们在履行职责、诊断尤其是手术时,要特别严谨,遵守相应的条件、程序与要求,这是对职业负责,更是对就诊患者负责。”解志勇向健康时报记者介绍,若医务人员出现严重不负责任或错误治疗,就可能导致患者健康受损甚至死亡,所以这一罪行对医师的职业行为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取消医疗事故罪,就可以保护医生免受刑事案件指控是天真的想法,医疗事故罪的设定保护了医患双方的法益,医疗事故罪不能取消。”邓利强向健康时报记者介绍,从患者来看,当医护人员失误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时,给患者以民事赔偿是法律的本意。但如果医护人员脱岗等情形导致患者死亡等严重损伤,仅有民事赔偿不足以罚戒。医疗事故的刑事处罚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利益,对业务过失严重到一定程度的医生进行刑事处罚符合刑事立法原则。

  “妇产科、急诊科、肿瘤科等均为医疗纠纷的高发专业,自‘医疗事故罪’设立之后,对于适用人群、适用条件以及量刑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举不仅为医患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指引,对于医务工作人员群体而言,也是一种保护。”张勇提到,二十余年中,医疗事故罪在执行层面仍有待完善,各地的执法力度、标准以及不同部门的衔接程序并不一致,建议就刑法中涉及‘医疗事故罪’的具体条文进行完善,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规范执法力度以及处理程序。

  解志勇也建议,在实施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使用医疗事故罪认定时要格外谨慎,必须有严格的证明,否则不能轻易使用医疗事故罪去认定。

  “我国设立医疗事故罪二十多年来,‘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应当严于交通肇事和重大责任事故等罪的立案标准,不应更宽滥,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李惠娟的辩护词中也这样写到。

  在李惠娟看来,温红医生终获无罪固然重要,但她更关切的是,如何保障像温红这样的普通临床医生,今后不再动辄被刑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