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见到一些打着“药妆”旗号宣传的产品,其中不乏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际大品牌。但是,化妆品宣称“药妆”是违法!
1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化妆品相关规定和概念进行了解答。解答中指出,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有些消费者可能会问:为何经常听说国外有所谓的“药妆品”,而我国化妆品法规中并没有“药妆品”的概念?解答指出,不但是我国,世界大多数的国家在法规层面均不存在“药妆品”的概念。
避免化妆品和药品概念的混淆,是世界各国(地区)化妆品监管部门的普遍共识。部分国家的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类别中,有些产品同时具有化妆品的使用目的,但这类产品应符合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的监管法规要求,不存在单纯依照化妆品管理的“药妆品”。
我国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广告宣传中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若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都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