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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林语堂叫鲁迅闭嘴

时隔一个世纪,我们在言论自由方面,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李泓冰 《 京华周刊 》(

    据说,这是一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过去很神圣的话语权,至今已觉不新鲜,咱有论坛、微博、人人网,想说啥说啥。

    且慢,你说了你想说的,可是如果有人不想听,照样封杀你,叫你闭嘴,甚至罚你一票。

    最近的一个案子,就颇让人拍案惊奇。画家范曾诉郭庆祥名誉侵权案有了一审判决结果。郭庆祥曾在《文汇报》撰文,不点名地批评范曾画画时的流水线作业法,被判向原告范曾书面致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7万元——虽然这与范曾索赔的500万元相距甚远,但已经构成对本已命悬一线、极其脆弱的文艺批评的致命一击。因此,这显然是一个危险判例,其影响力远超两位当事人的个人恩怨,或将成为一纸正常文艺批评与学术争鸣的“封口令”,百家争鸣的舆论环境再一次雪上加霜,本已危乎殆哉的言论自由空间也会由此越来越逼仄。

    北京昌平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就本案而言,郭文(《艺术家还是要凭作品说话》)中通篇对范曾的诗、画、书法、作画方式及人格分别做出了贬损的评价,如‘才能平平’、‘逞能’、‘炫才露己’、‘虚伪’等,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及精神痛苦,郭庆祥的行为已构成对范曾名誉的侵害。”

    这让我立即想到鲁迅先生。如果这一逻辑成立,鲁迅恐被罚得倾家荡产。当年鲁迅在文章中对梁实秋、顾颉刚、林语堂、郭沫若等一众文人作过很多“贬损评价”,甚至直斥梁实秋先生为“丧家的资本家的走狗”,其“贬损评价”的烈度,远超郭庆祥批评范曾。然而,并不曾见梁实秋先生将鲁迅诉诸法律。与鲁迅论战过的林语堂先生,却在《鲁迅之死》中称,“吾始终敬鲁迅;鲁迅顾我,我喜其相知,鲁迅弃我,我亦无悔。大凡以所见相左相同,而为离合之迹,绝无私人意气存焉。”什么是大师的气度,林语堂可为表率。

    其实,范曾先生本人也曾对沈从文、刘海粟、吴冠中、黄永玉等在行文上有过“贬损”之讥,何曾见这几位与他对簿公堂呢?

    辛亥革命一百周年的日子就要到了,时人对民国气象的景仰时有流露,这当然不是景仰当时的军阀混战,而是文化界那种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氛围。

    由是反观此案,如果是放在民国,放在鲁迅先生的时代,被批评者要么一笑了之,要么也拿起笔来反诘、反攻击,但绝不会创造性地想到去“呈堂供述”,我们能想象鲁迅与林语堂、与梁实秋对簿公堂吗,请法官裁决他们的笔墨官司吗?

    确实,宪法要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与民法通则要保护的公民名誉权,在现实中时有矛盾之处。捍卫名誉权,常常是认定对方有侮辱和诽谤等侵权行为,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等公民权利不受侵害,确实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目前,在立法上对此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比如没有区分官员、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这便给了司法实践以很大运作空间,本应对这些矛盾、冲突和立法空白折冲樽俎,在保护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这两种基本权利之间找到某种符合公平正义的平衡。

    在一些国家的判例中,往往遵循这样的司法原则:对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案的判决要慎之又慎,谨防伤及公民言论自由。这是基于公平正义原则。公众人物的言行直接影响公共事务,应当接受公众监督。虽然公众人物也享有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在内的人格权利,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他们有更多为自己辩解的话语权,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隐私权实行弱化保护。这是做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代价,他们在自己的角色利益中已经得到足够的补偿,所获社会尊重远超普通人,其社会地位、权力和影响也使他拥有较强的抗御侵害能力。

    可惜的是,目前在这个领域我们却不得不同时面对立法缺陷和司法混乱。在现实判例中,往往是政府官员与公众人物被“强化保护”,较之普通百姓更能打赢所谓名誉权官司。范郭案又是一个新的例证。这一判决如果生效,恐怕所有批评性的舆论监督都将噤若寒蝉,或者怀揣人民币才敢进行写作。

    这样的如履薄冰,如何能让我们迎来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这也让我们在缅怀民国先贤的时候,不能不别是一番滋味。时隔一个世纪,我们在言论自由方面,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如果林语堂叫鲁迅闭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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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伦敦骚乱说开去
影响世界的能力,首先来自于我们将如何报道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