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梁先生反映:近5年来,我在西城区、朝阳区、宣武区等都参加过无偿献血。前一段时间,父亲在老家突发胃穿孔,手术中输入了当地血库的血液。根据无偿献血的有关政策法规,可以报销与我献血等量的用血费用。前天,我去宣武区报销400毫升用血费时,工作人员说必须出示医院用血费收据的原件。但是此前,我在西城区、朝阳区、东城区报销时,使用的均是用血费收据的复印件,父亲在外地,我觉得十分不便。
回复:北京市献血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公民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5年内,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全国范围内可免费使用与其所献血液等量的血液。如果免费使用血液的对象享受公费或者劳保医疗,按公费医疗或者劳保医疗的规定报销。像梁先生父亲这样的外地农民,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则可以在医疗用血后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医院用血费收据,到公民献血所在地的献血办公室报销。
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各区县中只有宣武区在报销时需要出示医院用血费收据的原件,这是该区卫生局财务的要求所致。这一要求确实也给报销人带来不便,目前,市献血办正在与宣武区卫生局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是否能取消这一规定。
本报记者吴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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