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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2008年11月23日 星期

交通队发出事故认定书未定责

文中确认双方曾接触律师称对伤者有利

张巍华 《 京华时报 》( 2008年11月23日   第 006 版)

    本报讯(记者张巍华实习生孙乾)11月9日,茵茵(化名)横过马路时倒地受伤,残摩司机陈金清将茵茵与同学二人送回家后,被二人指认为“肇事方”。劲松交通队一时无法做出责任认定,张贴告示寻找目击者(详见本报11月14日报道)。至今仍没有目击者与交通队联系,昨天,茵茵一家接到朝阳交通队的“无法确定过错行为”交通事故认定书。律师称此认定书对茵茵有利,陈金清同意调解。 

    在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警方认定了“茵茵与陈车接触倒地受伤”。但“因部分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交通队“无法确定过错行为”。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认为,虽然没有判定责任,但这张认定书有利于茵茵,因为认定书已认定茵茵的受伤与陈金清驾驶的机动车残摩有关。 

    他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无法确定过错”的认定对行人是有利的。事发时茵茵同学小书的现场描述,也可以作为有利的证词。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茵茵家长可以凭借诊断证明及治疗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茵茵的姨妈张玉梅说,由于茵茵已换乳牙,现在两颗门牙都磕断,北京天坛口腔医院医生已开出“需永久治疗”的诊断。她现在只要求陈金清支付孩子的治疗费。 

    昨天,陈金清也接到了同样一份认定书,虽然仍坚持没有撞人,但他表示愿意接受交通队的调解,只是自己的残疾金每月仅500元,他没有能力支付过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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