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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2008年11月20日 星期

合作医疗大事记

沈佳音 《 京华时报 》( 2008年11月20日   第 012 版)

    合作医疗大事记

    □1966年8月10日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在湖北省长阳县杜家村诞生。 

    □1978年 

    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并形成新宪法,把“合作医疗”列入其中。 

    □1979年12月15日卫生部、农业部等联合下发通知,发布《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992年 

    长阳出台了中国第一个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性法规《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1993年 

    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1994年开始试点并推广实施。 

    □1997年1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辟专条讲到合作医疗,提出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体制”。 

    □2002年10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了要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明确指出政府要给予财政投入。 

    □2003年 

    中央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规定从2003年起,逐步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本专题与新浪网合作    本报记者 沈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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