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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

女子为捡鞋坠入6米采光井

李慧博 《 京华时报 》( 2008年11月18日   第 012 版)

    本报讯(记者李慧博)昨天中午11点半左右,朝阳区聚龙花园小区内,一名女子为捡鞋坠入6米多深的采光井,腰椎、双脚骨折。小区物业一名当班负责人称,采光井附近有危险禁止蹬踏的提示,因此物业不会负担女子的治疗费用。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韩世春称,物业和伤者在此事中均有责任。 

    摔伤女子小娟(化名)是湖南人,今年20岁,住在小区1号楼的2层。事发前,小娟放在阳台上的一双布鞋被风吹落到了楼下,她就跑下楼去捡。“我还以为很结实呢。”小娟说,鞋子掉在采光井上面的挡板上,挡板上都是灰尘,她没看清挡板是玻璃材质。她一踏上去就快速下坠,“脑子里一片空白”,落到了6米多深的采光井中。 

    一名装修工听到救命声后赶到试图将她扶起,但她无法行走。120急救医生之后将她送到军区总医院。医生称,她腰椎和双脚骨折,治疗费用估计要数万元。小娟单位的领导赶到医院后称,会先行垫付医药费。 

    记者在事发现场看到,采光井挡板上有提示字样,但字迹并不清晰。小区物业——聚龙花园管理事务所一名当班负责人称,采光井挡板上有危险禁止蹬踏的提示,因此物业不会负担治疗费用。他称,如果有责任也应当是开发商的责任。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韩世春律师称,在此事件中,伤者和物业都有一定的责任。物业虽然在挡板上写有提示字样,但不够醒目。另外,小区内的建筑物未达到安全标准,没有护栏等相应的防护设备。伤者小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有充分的意识和评估,应当对风险有相应的认识,因此也是有责任的。至于开发商有无责任,则需要认定挡板薄厚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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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捡鞋坠入6米采光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