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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 2008年11月18日 星期

男子买房6年后被判归还

缘于所购为宅基地房获赔偿20万元

刘杰 《 京华时报 》( 2008年11月18日   第 007 版)

    本报讯(记者刘杰)王某将宅基地房子卖给李某6年后,因地皮涨价欲索回,并最终获得了法院支持。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因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定王某除退房款外,还需赔偿李某“信赖利益”费20万元。 

    王某是昌平区沙河镇的村民。2002年,他将自家一处宅基地房子连带家具,以13.5万元的价格卖给外地来京人员李某。今年初,该房所处的地皮涨价,王某找到李某想要回房子,却遭到拒绝。随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理由是当初卖的房子是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不能买卖,请法院判决买卖合同无效。庭审时李某说,王某是看地皮涨价才想收回房子。法律规定不准买卖宅基地,王某却在6年后才提出,这是不合理的。他当庭提出反诉,认为王某在卖房时欺骗自己,索赔80万元。 

    审理法官委托鉴定机构对这套房屋进行评估,评定结果该套房屋目前价值47.8万元。法庭认为,李某不是当地村民,购买农村宅基地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认定双方的售房协议无效。法庭还判定李某将已住了6年的房子还给王某,接受王某退房款13.5万元;同时,因土地升值,退房后王某将获得数十万的拆迁补偿款,而李某在这所房子居住了6年后,却因王某违反诚信原则毁约,导致李某的“信赖利益”受损,因此判决王某额外赔偿李某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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