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军事检察院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答: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专门检察院的一种。
早在1932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之下设立了高级军事检察所,在红军的军、师和军区级军事裁判所内设立初级军事检察所。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在人民解放军中设置军事检察院。1955年11月1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任命黄火星中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我军的检察机关宣告正式成立。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军事检察机关同国家检察机关一样被砸烂。1978年,军事检察机关得到恢复。
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1985年后改为单一的三级设置体系,分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军一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内部设置有检察委员会。军事检察院列入军队建制,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大军区级以下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经上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各级军事检察院的其他干部经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同意,按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作为军队中的执法部门,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有:通过对军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军事法规、条令、条例在军队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追究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教育军人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保障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
军事检察院的职责范围包括: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
军事检察院按照犯罪军人的职务等级,划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管辖权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管辖正师职以上军人的犯罪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它直接受理的案件;大军区检察院管辖副师职以下、副团职以上军人的犯罪案件;军一级单位的军事检察院管辖正营职以下军人犯罪案件。这种管辖分工与案件的法律适用并无直接关系,但与军队的实际情况相适应。试想,如果基层军事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和起诉职务较高的军人,可能会对军队的高度集中和统一指挥带来不利影响。
问:同为军事执法部门,军事法院又有哪些职责权限?
答:军事法院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审判机构,是国家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与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共同构成军事司法体系。
建军初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就设立了审判机构。1931年9月1日,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过《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统一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红军各级部队及地方武装指挥部,组织军事裁判所,审理红军中的刑事案件。抗日战争时期,军事裁判所改为军法处。195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根据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全军各级军法处改为军事法院,纳入国家审判机关的体系。军事法院共分为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国家设在军队中的最高审判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业务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与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所审判案件的终审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本级政治机关负责。各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监督,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军事法院监督。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以下军法官按照军队干部任免权限任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军内人员犯罪的案件、军队内部的民事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参与部队的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结合审判为部队提供法律服务,监督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军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各级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公开审判、辩护、回避、合议、两审终审、死刑复核、审判监督等制度和程序。
军事法院受理的是军队范围内的特定案件,主要有:现役军人的刑事案件;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审判的案件。
军事法院对案件进行级别管辖和区域管辖。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其职权是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涉外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还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也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审判正营职以下人员犯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一审案件,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军事法院按被告人的职务等级确定级别管辖,一是为了确保审判质量,确保无罪的军事人员不受刑事处罚,体现了对军事人员特别是中高级将领的特殊保护;二是为了充分发挥军事审判的实效。作为一个由职务和军衔组成的等级明确的武装集团,军队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指挥与被指挥、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正因如此,职务高的被告人不宜由低级别的法院审理,否则不但被告人不信服,法官也难以理直气壮,有损军事审判的威严与效果。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军事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答:曾经担任过军队重要领导职务的人,直接交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下的军事检察院来处理,不完全合适。但有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授权”,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军事检察机关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授权”,那就是在代表国家进行依法处理,更有利于军事检察机关人员办案。
今年3月31日,谷俊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则是直接由军事检察院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谷俊山的案件或因涉及军事机密不公开审理,这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不公开审理并非“秘密审判”。除庭审不公开外,一审法定程序都要严格执行,审判活动要受上级法院、检察机关监督,被告人的辩护权和上诉权等权利也受法律保护,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审理。
类似的处理方式有先例可循。1982年的“两案”审判(指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中,林彪反革命集团中有军人身份的案犯顾同舟、胡萍等,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直接起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审判。同样具有军人身份,但曾担任军队重要领导职务的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和邱会作,他们作为林彪反革命集团主犯,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起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审判。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另一名主犯江腾蛟,由于身份特殊,也采用这种方式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