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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司法公正,不能忽视1%

公众对个案的切身感受和关注程度,远远高过对总体数字的敏感。1%的问题,有时会爆发出远远超过其数字比例的负面效应,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体系的整体不信任。

李强 《 环球人物 》(

    4月25日,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在经历了一天的庭审后,当庭宣告杀人嫌疑犯李怀亮无罪,立即释放,而此前,法院已经对他前后两次作出死刑、死缓判决;4月8日,上海司法机关表示将核查18年前的“梅吉祥、梅吉杨杀人案”;3月28日,浙江省公安厅针对“张辉、张高平冤案”,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

    这些充满争议甚至错判的案件,都曾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近日它们重新浮出水面,再度引发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讨论。

    司法制度不仅关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某种程度上就是社会稳定的“压舱石”,维系着社会的整体秩序,约束着每个人的个体行为。

    尽管中国社会有“好人不见官”的传统,“厌讼”、“耻讼”的也不乏其人,但随着中国进入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愈发多元,各类矛盾愈发凸显,利用法律武器平息争端变得极为普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受理案件从1978年的61万件,增长到2011年的1200多万件。这说明,原本与一般民众关系不大的司法问题,越来越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公众追求司法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期都迫切。

    据统计,在2011年这1200多万件案件中,经过二审之后,服判息诉率达到98.99%;剩下1%的案件,再审的改判率也只有0.14%。从总体上看,我国的司法制度,能够保证公平正义的大致实现。

    但如果从微观来看,1200万乘以1%等于12万,乘以0.14%等于1.68万,这意味着“98.99%的服判率”背后,仍有12万起案件无法令当事人满意,更有1.68万起案件存在争议甚至错判。总体上的公平正义,无法掩饰这1%的问题,无法弥补这些案件背后一个个活生生的个体,因为这对他们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数字,而是100%的生活。

    从社会影响看,公众对个案的切身感受和关注程度,远远高过对总体数字的敏感。1%的问题,有时会爆发出远远超过其数字比例的负面效应,甚至引发公众对司法体系的整体不信任。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违规审判,权力部门干预司法,司法官员贪污腐败的负面新闻更加剧了这种不信任感。“不打官司打关系”,“遇事求人不求法”的现象,都与此有关。

    正是在这样的情势下,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对积弊的痛陈,也是全新的要求。

    司法公正,首先是对执法者能力的考验。1%的问题之所以出现,往往与具体执法人员的处置有关。笃信法律,秉公办事,理应成为司法人员的准则,诚如宋鱼水法官所言,“司法的公正来自于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当事人”。要在一个个案件中回应社会对于公正的呼求,积累公众对于司法的信任。

    司法公正出了问题,逐本溯源还是司法体制的问题,这意味着要拿出更大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推进司法工作改革。实现司法公平的根本出路,在于健全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只有从制度层面保证司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避免权力部门过度干预司法、形成司法腐败。

    司法体制是一个客体,但公平正义却是一个主观概念,不仅依托于体制,也依靠成熟的法治理念,这既需要政府严格依法行政,也需要公众自觉遵守法律。只有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司法公正才能从理念落到实处,公平正义才能够最终实现。

建立司法公正,不能忽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