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受金融风暴影响,企业破产数量日益加剧。国际知名会计组织均富日前发布研究报告显示,自《中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在2007月6月出台以来,211家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并需作特别处理(即进入ST名单)的企业中,已有14家以不同形式进行重组。
香港均富会计师行合伙人兼中国财务专项服务部总监邓忠华表示,对于身处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来说,重组不只是确保求存的机会,也是避免因为持续亏损和生意下滑而被剥夺上市地位的一种手法,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生存空间。
“借壳”仍是首选
对于有意涉足资本市场的企业家来说,ST名单的上市公司是极具价值的资产。
报告显示,几乎所有ST名单的上市公司在进行重组时,都倾向寻找投资人出资购入“空壳”。这个情况,与均富早前作出的另一项有关1998年至2004年重组的香港上市公司的研究中,1997-1998年亚洲金融风暴下,香港上市公司进行重组时被广泛采用的借壳上市安排相似。
据该项香港上市公司重组的研究结果显示,84家重组的上市公司中,有半数出售其上市地位。这说明上市地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也极有可能是企业/债权人选择重组而非清盘的一个原因。
邓忠华认为,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出售上市地位。最广泛采纳的方式(占67%)仍然是通过企业或股东出售。例如,企业向新投资者发行大量新股,或现有主要股东根据债务重组文件的内容,向新投资者出售所持有控股权益。而另一个方式,则是通过破产执行人,以清盘人/临时清盘人或接管人的身份出售上市地位。约33%进行重组的香港上市公司以此方式出售其上市地位。
破产法扩展至上市规则
实际上,中国证监会及沪深证券交易所已在上市规则中加入新的“破产”部分,并于2008年9月起开始实施。
邓忠华指出,根据新规定,若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债权人决定提呈破产、重组或调解(有关无偿债能力管理),都必须上报证券交易所。当法院适时受理有关申请时,企业也必须进一步提供资料。
重组程序时效高
由法院开始受理有关重组申请起计算,《破产法》提供长达6个月的“延期偿付期”,让企业在该期限内与债权人商讨重组计划的项目细节。
邓忠华表示,“延期偿付期”大致近似美国《破产法》第11章下独有的时期安排,显示出中国管理层建立和世界主要经济体系接轨的破产制度的决心。
均富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1月7日,14家需作特别处理的企业中,11家只需要少于100天便成功与债权人在重组计划的项目细节上达成共识,其中最快完成的个案只需37天。即使是最费时的个案,企业也能够在两个月内完成由提出申请至重组计划完结的整个过程。
邓忠华表示,在员工、债权人、政府部门、法院及监管机构的全力支持下,这些事先包装的重整组合必定能够顺利推行,发挥即时、实际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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