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紧紧抓住历史机遇,经过近5年的深化改革发展,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历史包袱得到有效化解,支农服务力度越来越大,经营效益持续好转,已成为全省网点最多、服务范围最广、支农力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但受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影响,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经营管理水平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监管新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监管指导农村信用社继续深化改革
五年探索不寻常
国务院和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解决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问题,确定吉林省为全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8个试点省之一。2003年8月以来,吉林银监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强监管,积极推进改革向纵深发展,落实各项改革扶持政策措施,使全省农村信用社焕发了新的生机,取得了巨大成效。
措施:目标明确 重点突出
试点5年来,全省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组建省联社,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以县(市)为单位分期分批组建统一法人社,明晰产权,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为‘三农’服务功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目标,配合吉林省政府,统筹规划,加强监管指导,积极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传导,指导落实国家扶持政策。各级监管部门积极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做好申请和兑付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的各项工作,并与当地人民银行密切配合,认真审查,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获得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支持并到期顺利兑付。
二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的监管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明晰产权关系,规范股金管理,改善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2003年10月,吉林银监局组织召开了全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动员大会,有效促进了全省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2004年5月20日,经银监会批准,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式挂牌,标志着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管理责任实现了平稳顺利移交。按照《吉林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改革计划,加强了对县(市)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和统一法人社工作的监督指导,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提高市场准入质量和效率。目前,已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两家,基本完成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社组建工作。
三是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监管,巩固农村信用社改革成果。指导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正确行使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市场化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执行力,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重点加强从紧货币政策环境下单体机构流动性风险监管,切实提高监管有效性;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金投向的调查监测,督导农村信用社切实加大支农力度,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
成效:面貌一新 能力提升
改革中,全省农村信用社认真落实国家扶持政策措施,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加强检查监督,提高合规意识和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提升全员素质,激发内部发展活力;加强服务与协调,提高科技服务水平和支农服务能力:
一是体制机制更加科学。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初步建立起有效运行的法人治理架构,社员大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和议事规则得到规范和完善,建立了风险管理、审计等委员会和日常办事机构,建立了理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考核制度和评估机制。新组建的两家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实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三农”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经营实力明显增强。
三是支农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扩大支农覆盖面,支农服务领域不断延伸。贷款对象扩大到多种经营户、运输户、个体工商户等,贷款用途逐步扩大到农产品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额度,提高了贷款授信额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从生产周期和销售周期两方面确定贷款约期;简化农户贷款手续,灵活确定联保方式,加强电子化建设,实现全国范围内办理跨行存取款业务,自助银行、电话银行已投入使用。
未来改革须深化
(一)省级联社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改革
省级联社作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平台,承担并履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目前,省级联社以行政授权为纽带履行职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省级联社职责不清,承担着行业管理联合体、管理机构和金融企业法人3个相互冲突、难以兼顾的“角色”;指导、协调与服务的职能发挥不够充分,在确定整体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业务创新、加强审慎经营等方面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前瞻性还有待提高。
(二)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风险问题
一是资本充足率较低,贷款损失拨备不足,亏损挂账尚未完全消化。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监管要求;中央银行票据置换后,仍有较多历史亏损挂账未消化。二是不良贷款额度大,比例高。全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和比率均排在全省银行机构的第三位,不良贷款率比全国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三是个别农村信用社单体风险突出,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流动性不足问题。随着农村信用社不断扩大参与同业拆借市场、场外交易以及债券投资业务,受制于人员素质及相关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隐含风险。
(三)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还存在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需要的问题
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实力限制,信贷品种相对较少、服务范围相对狭窄,很难全面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贷款品种相对较少,没有建立起一种向农户提供中长期贷款的产品和机制等,尚不能满足与农业产业链拉长、经营周期扩大的实际相适应的周期较长、额度较大的融资需求。二是贷款手续相对繁琐,且对抵押、担保要求相对较高,部分借款人无力提供有效担保,难以获得贷款。此外,借款人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偏高。三是贷款约期不灵活,与农民农产品销售和生产资金回流周期不对称。四是弱势农户难以得到贷款支持,特别是负债清偿能力过低,无法取得贷款支持和接受更多的金融服务。
突破之处何在
农村信用社历史和现实问题的解决和进一步发展,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实现。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要从有利于为“三农”发展提供更好金融服务、更好地化解风险、更好地实现可持续发展出发,探索适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的产权改革模式。首先要理顺省级联社管理与指导、协调、服务的关系,规范履职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在此基础上根据基层联社的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基层联社改革。
省级联社及县(市)统一法人社要继续强化法人治理,提高决策科学性。进一步明确社员大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合理界定职责边界,细化各项议事规则,构建科学有效的决策、监督、执行和激励约束机制。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经营机制建设
农村信用社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营计划,统筹兼顾质量、速度和效益的关系,审慎经营,杜绝盲目扩张倾向。要根据现代金融企业发展规律,强化规制建设、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制度执行力,逐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制衡,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管理机制;要积极培育合规文化,强化合规意识;强化风险意识,树立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理念,推进经济资本管理,强化资本对风险和效益的约束;要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
(三)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工作
一是加大对高风险机构的风险处置和化解力度。二是加强信用风险管控。三是加强流动性风险防范,持续监测风险变化情况;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坚决压缩非农风险资产,大力清收不良贷款。四是加强操作风险防范,加大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四)稳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创新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
农村信用社要继续坚持支持“三农”方向不动摇,全力满足“三农”发展资金需求,加快创新“三农”服务。对现有贷款品种进行梳理和完善,丰富和完善服务品种,进一步做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适应农村产业化发展的需要,扩大农户大额贷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投放,拓展农业开发贷款和农田水利中长期贷款,开发具有农村特色的消费贷款品种,积极开拓农村地区小企业贷款。
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扶持体系
一是通过财政和税收支持,提高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积极性,如对其向农户发放的用于种植、养殖的贷款,由国家财政安排资金直接向银行机构贴息;对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银行机构给予税收优惠,对因发放涉农贷款所应缴的营业税给予减免或实施先征后返。
二是探索建立符合农村特点的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抵押担保品的范围,推动动产担保,凡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价值评估合理的各类资产,都可以作为贷款的抵(质)押物;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业和银行多方参与的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合理分散和转移农村金融风险。
三是完善农村保险体系,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充分利用当前商业保险公司的组织体系,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建立起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保险互动的农业保险机制。
四是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户和农村小企业信用登记咨询系统,建立完善农村特色的信用评定制度,大力培育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培育农民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信用文化。
五是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农村金融支付清算系统,改善农村金融支付体系,拓宽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在农村银行机构的辐射范围,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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