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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 2008年12月4日 星期

绕过信用卡“危险游戏”

■ 本报记者 潘洁 发自上海 《 国际金融报 》( 2008年12月4日   第 02 版)

  一张遗失的信用卡,短短一小时后被透支消费1.48万元,信用卡主人遭银行催讨成被告。随着信用卡市场的日益发展,信用卡犯罪也越来越猖獗。

  “上海、广州等城市出现利用人们不熟悉银行金融事故应急流程,制造虚假提示诱劝被害人转移资金的现象。”招商银行上海分行银行部李先生向记者介绍,一些不法分子在ATM机的显示屏上张贴“紧急通知”之类的文字,声称ATM机受到病毒侵害,为保证用户资金安全,用户须把资金转移到指定账户,只要用户把资金转入,犯罪目的即告达成。或者通过从源头盗窃被害人信息进行信用卡申请等方式进行诈骗犯罪。

  2008年4月,上海警方破获一起伪造信用卡案件,案值达到了2亿元,这是迄今为止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信用卡犯罪案件。

  “应对这种情况,最常见的证据——书证、物证的取证必须提高取证精度。” 上海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会员王欢奂表示,由于大部分商业银行发行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使用时,依靠密码加客户签名进行安全保障。类似于签名的数据库对比、指纹对比鉴定或视听资料等传统证据是关键。

  他建议,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贷款加速到期机制应重视。“这是保障商业银行贷款利益,减少预期损失的一项十分有价值的机制。它对预防目前日趋增长的‘恶意透支’案件也十分有效。”

  “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今年尤其多。持卡人将信用卡借给亲属或他人使用,对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规定期限,经过银行催收或持卡人催要仍不还款的现象屡见不鲜。

  记者对此咨询了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傅勇平,“借卡人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超过规定期限没有还款,银行会向持卡人催收,主要是通过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以及挂号信。通过银行的催收,持卡人应当得知信用卡透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持卡人应当负责还清透支款项。因为就银行来说,其与持卡人发生了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他表示。

  傅勇平表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有两种表现: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经催收不还,是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超过规定期限的透支,经催收不还的,是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

  “建立风险分摊机制和专项风险基金十分必要。” 王欢奂表示,银行与客户或保险公司可合作,在排除持卡人过错的前提下共同承担相应风险。此外,在专项的风险基金建立上突破也未尝不是件好事。

  他介绍,一些国际信用卡组织早已开始尝试,如VISA和MASTER国际组织建立“欺诈保险”,承诺向所有受到欺诈的发卡银行提供保险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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