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金融机构来说,为了追求效益,必然将大量的信贷资金投放到少数优质项目上。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随着金融机构资本金的扩大,金融机构单笔贷款的上限(受监管政策约束)会提高,便越有动机发放数额大的贷款,这意味着信贷集中化是金融机构遵循商业原则的必然结果。然而,农村绝大多数人生活不富裕,要么缺少生产手段,要么缺少知识和技术,在没有外力的情况下很难脱贫致富。如果农村金融改革的结果使这些人成为信贷服务的盲点,那么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就成了一句空话,这样的改革就不能算成功。因此,信贷的覆盖面是农村金融机构不能丢弃的目标。那么,如何化解集中与覆盖面之间的矛盾呢?
首先,增加信贷资源总量,使集中与覆盖面之间的冲突弱化。如果单个金融机构占有相对充裕的信贷资源,那么它的腾挪空间较大,便有望在集中与覆盖面之间取得平衡。比如,将绝大部分资源集中使用,开展金额较大的贷款项目以取得规模效益,同时将较小比例的资源分散使用。例如,将小额贷款发放给单个农户,不仅可以满足单个农户的零星小额资金需求,使信贷覆盖面扩大,而且可以使金融机构的社会形象和客户基础得到提升和强化。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农村现有信贷资源总量较为有限,对于经济欠发达的县(或市),情况更是如此。在此情况下,促进县域金融发展的关键环节,在于让有限的信贷资源向单个金融机构集中,让其能从容应对信贷集中与覆盖面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来抢夺本已有限的信贷资源。从这个角度看,目前这轮农村金融改革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无论是引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还是通过股改让农行下乡,都是不合时宜之举。当下,就农村金融发展而言,最紧迫的任务莫过于做大做强农信系统,充分发挥其支农作用。
其次,化解矛盾的难度会随着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而降低。当前,农村中一些人的信用意识淡薄。由于农村许多贷款主体缺乏抵押物,即使发生违约,农信社既无法从法律渠道获得赔偿,又无法从农户家中发现可供强制执行的财物。因此,改善信用环境的关键在于:一是实现司法公正,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使失信成本上升。二是让更多的人拥有抵押物。为此,一方面,要在立法环节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出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在各地建立规范有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使广大农户可以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取生产经营资金或其他用途的资金,并能自觉履行偿还义务。
最后,化解矛盾的内在动力取决于国家的财税政策。由于农信系统立足农村、面向“三农”,其在经营过程中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业务。再者,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面广量大,支农的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国家应在财税政策上给予农信系统充分的优惠和扶持,采用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加大对农信系统支持的力度,让其有更大的动力做好千家万户的信贷支持工作,从而兼顾集中度与覆盖面这两个目标。
(作者分别为江苏阜宁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和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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