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一版)
在风险控制问题上,最值得担心的是违规操作,比如违规吸储或拆入资金。特别是在项目资源十分丰富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往往遏制不住非法增加资金来源的冲动。因此,对监管机构来说,它们日常的工作重点应是实时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提高其违规操作的成本,将操作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性质决定了其长不大,做不强,因此最终的出路应是脱胎换骨或曰“转型”。至于转型为什么类型的机构,值得前瞻性地考量。在浙江省的地方文件(即《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有欠妥当,没有考虑到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村镇银行从脱胎之日起,就与规模小、层次低、处在贫穷落后地区、业务经营局限于狭窄的地域等字眼相联系,而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可与之同日而语。
此外,对于民营经济相对发达的浙江,在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过程中,当地的民营骨干企业挑大梁。作为主发起人,意味着它们在小额贷款公司中居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经过辛勤运作,等到有条件转型的那一天,它们迎来的却是控制权的旁落(因为若改制为村镇银行,就意味着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且持股比例不低于20%)。这种局面不利于转型的成功,因为不可避免会发生小额贷款公司的初始发起人与后来进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斗争。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主张小额贷款公司(至少是在经济发达地区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路在于转制为民营银行或社区银行,民营企业可以名正言顺地对其控股,从而保证从小额贷款公司到民营银行的整个时期股权结构和经营的相对稳定。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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