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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 2008年7月18日 星期

监管与转型:小额贷款公司的成功要素(国金时评)

谈儒勇 李猛 《 国际金融报 》( 2008年7月18日   第 01 版)

  最近,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在浙江试水,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业界引起热议。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类特殊的新型金融机构,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对特定的对象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浙江省此举用意十分明显:一是从解决融资难问题入手,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二是从规范民间金融入手,降低民间借贷成本及金融风险。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这种组织形式,可以将隐藏于地下或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民间金融扶正,对于浙江具有特别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如能成功运作,不仅可以达到上述两个目的,而且有可能以星星之火形成燎原之势,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这将使那些游离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外、被称为边缘客户的中小企业、农户和城镇中的弱势人群有机会获得金融服务,增加发展机会,提高个人收入,从而达到缩小甚至消除贫富差距和地区差距的目的。

  事实上,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2006年底就已经在部分中西部省份零星出现,但是由于地处不发达地区,资金来源、业务开展等方面受到客观限制,形不成足够气候。而浙江的试点打破了这一局面,有希望通过示范与辐射,推动中西部地区同类型组织的迅速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有望于9月在浙江现身,在此之前,有关各方必须思考如何确保其成功运作。而最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集中在监管框架的构建和将来的业务转型上。

  一些人认为,银监会可以派出机构担当起监督当地小额贷款公司的职责。但笔者认为这不合适,原因在于:其一,对监管对象十分庞大和复杂的银监会来讲,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局面,该机构自顾不暇,没有能力和资源将触角伸到小额贷款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决定了其不能吸收存款,加上其业务范围主要局限在当地,地方政府部门应是合适的监管主体。

  在地方政府部门中,一些人把目光投向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认为这些部门均是监管主体的备选对象。但金融办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充其量只能扮演服务的角色,不可能具有监管的能力与资源。而发改委更多关注的是行业与宏观层面的事务,对于微观主体的经营行为不宜干涉。因此,这个重任落在工商局身上。工商局从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起就与其保持密切的联系,对其监督可谓轻车熟路。而让工商局成为监管主体也完全符合今年5月银监会与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该文件第五条规定,省级政府要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方可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

  (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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