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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报 2008年7月1日 星期

用法制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监管

《 国际金融报 》( 2008年7月1日   第 02 版)

  6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前证监会主席王益被“双规”,在业界引起轩然大波。尽管从证监会高官卸任多年,但凭借当初打下的人脉资源,与监管当局及证券界的瓜葛依然“很深”。在其施加的影响下,有关部门违规操作,通过“特批”程序协助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太平洋证券上市,俨然成了上市公司的“俘虏”。 

  监管者被俘获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难题。监管者手握大权,且离任后一般到被监管的行业中任职。为了谋取私利,并为自己留下后路,他们容易与被监管对象勾结,其角色也跟着发生转换:由行业的监管者摇身一变,成为行业的代言人。对于金融行业,由于监管当局掌握了大量的政策资源,而官商勾结的隐蔽性更高,监管者被俘获的危害更大,也更加防不胜防。备受关注的王益事件暴露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着漏洞与缺陷,迫切需要从制度方面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唯有如此,我国金融行业才能真正壮大。

  王益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良多。从法律层面看,一方面要在金融相关法律的制定程序上做文章,尝试在金融行业引入普通法系的立法规则,以增强法律适应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在金融相关法律的执行效率上下功夫,尽快建立一支高效的职业监管者队伍,通过高薪养廉与声誉机制来约束监管者的行为。

  第一,设立专门法庭,试行法官造法。

  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均为成文法,成文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常常落后于形势的发展。近年来,金融领域创新不断,发展速度非常快,立法部门颁布和修订法律跟不上这样的速度。这种滞后造成了近年来金融大案要案频发,一些案件甚至骇人听闻,说明在当前的形势下如何提高立法的快捷性和灵活性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从世界范围看,市场发展良好的国家,比如英、美,其法律体系拥有较大的适应性。关键在于这些国家属于普通法系,通过法官判案不断生成法律。法官具有较大程度的自由量裁权,可以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判决,而这样的结果作为判例,可以为后来类似案件的判决提供依据。这一过程赋予了立法足够强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需要。由于立法的高效,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得到了较好的法律保护,他们踊跃参与各类金融市场,导致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尽管我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但可以尝试在小范围内引入普通法系的精髓,适当增加法律的灵活性。具体来说,可以考虑设立金融法庭,引入专职法官,通过在该法庭上审理各类金融案件,形成判例立法。这样做具有“一石二鸟”之效:一方面将金融领域里发生的大案要案集中起来审理,因为规模经济的存在,可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士(包括法官和律师),常年专职可以使他们的执业水准得到提升,而这正是维护金融业稳定健康运行所必需的。

  第二,培育职业监管者,维护监管独立性。

  监管者被俘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地位不够独立。从我国国情看,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

  监管机构独立化。监管部门既要独立于政府的其他部门,也要与被监管的对象保持相对独立。只有这样,其作为一线监管者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在金融混业趋势愈加明显及行政机构改革迫在眉睫的背景下,可考虑在将来建立像英国那样的“大部委”,将一行三会归并一处,这样做可极大地提升监管部门的地位。

  高薪养廉。中国香港和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瞩目的金融中心,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政府的高效廉洁,而这种高效离不开高薪养廉的作用。而反观内地,监管者的阳光收入明显低于业界的可比水准,在此情况下,加上法律本身的不完备,他们钻法律的空子、通过各种方式增加额外收入的冲动难以遏制。一种治标治本的办法可能是给予他们高薪,至少不低于业界的平均水平,这样使得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大为上升。

  王益的案发,可谓拔出萝卜带出泥。随着调查的深入,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和重要人物被牵扯进去,不可避免会对股市造成冲击。但是,痛定思痛,假若以此为契机,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强化资本市场的制度基础建设,也许将迎来市场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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