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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重点监管中小板公司证券投资
本报记者 宋璇 发自上海
     ( 2007-11-08 第02版 ) 【字号 】【打印】【关闭
  记者获悉,近日深交所发出《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4号:证券投资》(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备忘录》)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5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备忘录》)两份备忘录,对中小板公司证券投资和日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和相关程序进行了规定。

  深交所在《证券投资备忘录》中明确表示鼓励中小板公司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并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

  为控制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备忘录》规定,中小板公司进行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前,应该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控制度,并不得使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此外,该备忘录对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做了进一步规定,除细化董事会决议公告内容外,还规定证券投资金额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或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500万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为加强日常监管,备忘录还要求上市公司应以上市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并向交易所报备有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 2007-11-08 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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