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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很多人已经不满足于公园里撞大树的健身野路子,纷纷走进了健身房,以期通过科学的训练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但是,理想的丰满,干不过现实的骨感,头脑容易发热的人,行动往往也善变,花重金办了健身会员卡,却再也没去过健身房,会员卡又不能退,银子白花了,肠子也悔青了。
随着《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这种头脑热得快、冷得也快的人,终于有“7天冷静期”这款后悔药可吃了。合同示范文本有一条就明确规定:“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内,在未开卡使用会员服务的情况下,都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得全额退款。”
“7天冷静期”可以让心痒难搔的冲动型消费者利用这段时间冷静思考:是否必须?能否坚持?想明白了再交费,交了费就别后悔,以免造成经济浪费或因退费带来纠纷。不得不说,这一合同条款真的很人性化,既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也规范了健身行业的发展。
其实“7天冷静期”并不是新事物。今年5月28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规定离婚也要有“30天冷静期”,以免因为一点鸡毛蒜皮小事儿就吵吵离婚的夫妻,脑子一热说离就离了。
还应该把“冷静期”再推广到其他领域,至少所有采用预付费模式的行业,都应该给消费者一个冷静期。比如教育培训,家长望子成龙,花了大价钱给孩子报了兴趣班,孩子却一点兴趣也没有,死活学不进去,想退费?没门儿!
上海的合同示范文本体现了满满的制度善意,让原本冰冷的条款有了温度,希望“七天冷静期”这样的条款出现在越来越多的消费制度中。当然,消费者也要量力而行,必须养成理性消费的好习惯,否则无论给他多长的冷静期,都挡不住他体内那个冲动的魔鬼闹妖劲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