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市某楼盘购房合同中有一项奇葩条款:如果对商品房质量产生争议,在主管部门或法院认定之前,买房人不得向媒体、社会公众、其他小区业主反映、评价发现的问题,否则不但要登报公开道歉,还要承担至少购房款总额20%的违约金。——房屋有质量问题不但不能反映,反而需要赔钱,这霸王条款不是一般的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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