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教育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征求意见稿一公布,便引起争议不断。
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教师该不该有惩戒权。毋庸置疑,这个必须有!否则为什么教育部门选择这个时机,公布一项专门针对实施教
育惩戒规则的意见稿?要知道教师的惩戒权早就明文写在《教师法》里了,只不过近些年来种种原因导致教师不能正确实施惩戒权罢了。此时公布征求意见稿,其实说明我们的实际教育工作,已经到了必须赋予教师正确有效实施惩戒权的时候了。
焦点之二是教师会不会滥用惩戒权。
教师有了扬起手中戒尺的法律依据,并不意味着就可以随意挥舞戒尺。为防教师滥用惩戒权,首先,要制定惩戒细则。细则一定要详细,甚至要详细到戒尺可以落在不合范学生的身体哪个部位,以及落下的力度轻重等等;其次,还要有明确的执行惩戒权的程序,让教师的戒尺举之有理,落之有度,而非行“私刑”;第三,要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众目所见,让老师正大光明地举戒尺、落戒尺;第四,家校沟通在前。家长、孩子、老师都要事先了解惩戒细则的具体内容,达成谅解,形
成统一“战线”,以防老师戒尺落下去,家长拳头打上来。
最重要的是教师的惩戒教育一定要和说服教育双管齐下。没有春风化雨般说服教育的惩戒,只会使师生关系雪上加霜。君不见“惩”字的结构,下面是一个“心”字?其实这个字的结构已经在暗示我们:只有用爱心托底的惩戒,才会收到更好的教育效果。
我们希望讲堂上的老师手中有戒尺,眼里有光,心底有爱。如此,我们的教育才有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