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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6年03月04日 星期五

开放小区要注意法律门槛

●文/刘海明 《 讽刺与幽默 》( 2016年03月04日   第 07 版)

  茫茫车海占满道,苦煞社区老与少,绕路穿行过不去,业主无奈架天桥。
  马良楷

  如果把法律比作衣服,其特点是“这件衣服”的款式不能随季节的变化,推出四季套装,法律一经颁布,就不宜随意变换。这几天,《物权法》就有点尴尬。 

  2月23日10时,最高法就记者关于不再封闭建小区,道路将公共化等与《物权法》相关的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作为司法机关,对由此可能涉及到的相关主体的权益的影响、协调和保护,加强调研,及时研判,并进一步加强对下指导力度,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纠纷。 

  最高法院不回避社会热点话题,及时回应记者的提问。这个态度,需要肯定。态度固然重要,但回答的质量,当更为重要。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强堡垒。新建小区不再封闭,可以在小区道路设计、行人安全等问题上采取措施。已经建成的小区拆桥围墙,《物权法》如何保护业主的利益,如何保护小区居民的集体利益,这是考验一部法律真伪的重要时刻。若回避敏感问题,最高法 只能说是完成了形式上的职责,于事并无多少裨益。 

  城市建设,不可能一成不变,也不能永远默守陈规,这没错。变与不变,需要有个度量。这个度量,一是传统习惯,二是法律道德。城市的居民小区模式,究竟是封闭为好还是开放为好,已经建成的小区,应该由小区住户讨论、表决,自行决定其模式,而不是全国一盘棋,全部敲掉围墙。 

  开放小区,应首先针对正在规划和设计的小区,政府可以引导设计单位在规划小区方案时,充分考虑照顾公共交通问题,如何兼顾公共交通和小区生活需求。对于已经建成的小区,也不能越过《物权法》做出决定。 

  政策为当下社会难题而生,法律却不能为一时的某个问题而折腰。有网友分析,开放小区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去楼市的库存,“大家都知道开放小区目前的弊端,这样就使得非开放性小区成了稀缺资源,大家抢着要,再加上开发商的宣传和鼓动,又是一阵楼市的春天,涨价,抢购”。 

  希望开放小区的目的不是那么功利,希望这个政策是为未来的城市交通畅通而生。但不论如何,《物权法》都是不应绕过,也绕不过去的一个法律门槛。

开放小区要注意法律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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