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日 报周 报杂 志 人民网
讽刺与幽默 2015年09月04日 星期五

对群体哄抢不能放纵

■文/茅家梁 《 讽刺与幽默 》( 2015年09月04日   第 01 版)

  “公路游击队”
  图/臧强

  前不久,泉州市惠安县东岭镇海边退潮,一私人承包、500亩的油蛤养殖地裸露,遭上千“群众”哄抢,场面失控。最近,在焦桐高速公路泌阳县春水镇段,一辆大货车发生倾翻,20吨苹果散落在地,当地村民一拨一拨地赶到现场,然而这些村民并非帮忙救援,而是来哄抢苹果的。车主和记者多次极力劝阻,但是没有明显效果。村民们只是暂时住手,接警赶来的民警只好采取强制措施。 

  好多地方销毁假烟假酒、黑心棉被、盗版光碟,总有围观者奋不顾身,冲进火场,在烈焰中哄抢假货。谁说中国的农民骨子里就像小绵羊那样温顺,向来信奉“吃亏就是便宜”?可怕的无知、“无畏”、无耻,一旦被“三无”产品蛊惑起来,便产生了西方心理学家所称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本来应该是义愤填膺的被害者,却对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在“封闭的循环”中,哄抢者视造假者为衣食父母,最终导致别无选择地与“当局”对峙。官场上的不“慎独”,从反面培养了民间的不“慎群”。罪恶的从众心理使人们失去了判断力。这种疯狂的哄抢现象,在我们这个国度真的是屡见不鲜。这种幸灾乐祸的赤裸裸的“经济骚乱”,与“中国式的闯红灯”一样,似乎已经形成了当今社会又一道丑恶的“风景线”。群体哄抢,好像已经成了有些地方的“老百姓”的潜规则,而对这种潜规则放任纵容的“理论”总是以“法不责众”为“序言”。扬鸡毛、舞蒜皮,一次次执法不严、惩处不力,在“从恶如崩”的一刹那,又当了一回客观上的“推手”。 

  所谓“法不责众”,是指当哄抢行为具有相当群体性的时候,即使肆无忌惮地违法,法律也难以大显身手,只能像稻草人一般,机械地用破扇子去驱赶早已在法场上练出胆儿的麻雀。在法理上,其实不存在“法不责众”的情况,这仅仅是有些执法者的遁词而已,无可奈何地给自己闹个台阶,“哧溜”而下。 

  当物品散落,产权清晰度和受保护程度减弱时,非常容易被“有些群体”视作“公物”或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平时不动声色的“缺德基因”,只要有一个“触发点”,立刻喷薄而出。 

  混乱状态中的人群“千斤重担大家挑”,责任更分散,“分”到最后,只能以皮不痒肉不痛的“教育”为主了。“法不责众”让“老百姓”的风险预期降低,侥幸心理增强。 

  对于哄抢财物的惩处,当前的法律实际上有明确的规定。《治安处罚法》规定,哄抢公私财物的,可以拘留并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键是在不少地方,公安机关没有用足、用好法律,说来说去,还是“怕”字当头,“懒”字作祟。 

  像这次惠安县的哄抢油蛤事件,人家就敢于及时处理,惠安县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工作人员都赶到现场,上岸的哄抢者被一一拍照取证。这样就为严肃处理“以儆效尤”创造了条件。而在泌阳县的此次哄抢事件中,泌阳警方已经控制三名哄抢者,正在对其他参与哄抢的村民进行调查。当地的这种做法,值得点赞。 

  有关部门能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哄抢者承担法律责任。哄抢者啊,一旦不再是哄抢归来霞满天了,不再是在“法不责众”中不了了之了,有几个“俊杰”会不识“时务”呢?

对群体哄抢不能放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