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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5年08月14日 星期五

小偷手书“清官”的启发及其他

●文/茅家梁 《 讽刺与幽默 》( 2015年08月14日   第 07 版)

  《扬子晚报》透露,有两个小偷戴着头罩深夜潜入一财政所所长办公室,不料翻遍了房间的每个角落,却依然一无所获,最后空手而归,离开之际,手书“清官”二字放在办公桌上。 

  囿于所闻,仅仅听说过有偷画家的作品而留一捆青菜的;或许是真的是缺乏想象力,实在想不到猥琐的“鼓上蚤”居然会有如此的闲情逸致。书法家们要吃醋了,这本是洒家的营生;组织部门也该恼火了,这本来应该由我们去“认定”嘛。反正,人们忍俊不禁,皆有些“陌生化”的审丑享受。 

  小偷“空手而归”留下“墨宝”,点赞对象是“清官”,而比较悲观的看法却认为:“不是小偷属于‘技艺’青涩,就是‘准受害者’藏得巧妙”。我则学学鲁迅先生,“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揣测”——大概会使有心人衍生若干启发: 

  启发之一:按明代吕坤的说法,“水之流行也,碍于刚则求通于柔”,从其他“落马”的笨贪官身上吸取教训。赃款,要妥善保存,尤其千万不要放到办公室来,坚决“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办公室越朴素越好,然而“马恩列斯毛,本本不可少”,春药、毛片自然要统统“坚壁清野”。 

  启发之二:不妨引贼出洞,先招人惹眼,再充分转移。写写《廉洁日记》,ABCD,甲乙丙丁,事无巨细,今天拒贿若干,明日上缴纪委若干,后天又捐给灾区若干。设蒋干盗书式的陷阱,请“周公瑾”入彀而不疑。 

  启发之三:干脆与小偷集团联手,暗通关系。初一留“手书”,说“清官”;十五再偷一通,还留“手书”,说是“第一清官”;三十故伎重演。怕人们不受持续而温柔的影响?小偷的“手书”字如墨猪,倒反而增加了可信度。应该还有“启发”之四、之五……“启”多了,总有不幸而言中的可能。这里且卖个关子。 

  第一例见诸媒体的“小偷反腐”案件,也许是1996年广东省和平县国土局办公楼发生62万元现金失窃案。县纪委副书记吴月林等人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原县国土局长陈丁钊、副局长黄建会的渎职行为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追缴该局的小金库190多万元。于是,有些人对这一类的违法行为盲目“点赞”,盼望天天能有小偷来鉴别官员。无法无天的混乱状态,他们是不管的,用偶然性来影响正常的价值判断,他们也是不屑一顾的。极端而偏执。 

  因为自己“空手而归”便断定人家是“清官”,这个结论是否下得过于随便了?宵小一贯自诩“盗亦有道”,有其“道德标准”,有他们的价值观,不过这“价值观”有时候相当粗糙。对于小偷说自己是“清官”的论断,肯定有人心存感激,苍蝇蚊子都是肉,贼骨头的“表扬”也是“表扬”,可能还会时不时地“亮”出来。迫不得已的紧要关头,遇到不太机敏的检察官,说不定能力挽狂澜于既倒。逃过一劫。 

  说“窃贼的侦查、反腐能力,比纪委强多了”。这是瞎抬举;说他们是“侠盗”“锦毛鼠白玉堂”,更是错误的调侃。历史悠久的小偷行业虽然也出现过像李寻欢、时迁等等著名的侠盗,但是毕竟不是“阳光产业”。在法律上,绝不允许用一种犯罪抵消、掩盖另外一种犯罪。 

  因为“一无所获”的小概率,而以为对象是“清官”,这种倒过来肯定“大概率”的思维,本身就是相当的弱智。“小概率”事件往往带有传奇色彩,有一定的不确定因素。由自己的遭遇或经验,来考量某人物的行为特征,也会一叶障目,连冰山的尖尖角也发现不了,将会不可避免地扰乱对事物本身的正确判断。跟着“梁上君子”的思路走,势必要踱到死胡同里去。 

  “清官”,在许多时候都不会是稀缺的“大熊猫”,尤其是现在和将来。我始终相信:随着反腐肃贪的不断深入,只要广大干部真正做到“三严三实”,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不显得“太特别”,就一定易与“种种人协同生长,挣得地位”(鲁迅语),然而要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对党和国家,对改革的前景充满信心,并不代表会失去应有的警惕,或者“降而求之”,去附和什么“清官”荒谬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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