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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5年07月17日 星期五

“隐瞒不报个人事项”有歧义?(他山之石)

文/潘德东 《 讽刺与幽默 》( 2015年07月17日   第 07 版)

  【引子】孙鸿志、廖永远落马,两人均涉嫌“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微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从语法上讲,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从语义上看,却容易引起歧义。纪检部门的通报,应该想表达孙鸿志、廖永远二人“隐瞒个人有关事项、不报个人有关事项”,但“隐瞒”与“不报”连在一起,语义会发生变化,很容易产生歧义。因为,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这句话中,“隐瞒”和“不报”应该是并列关系,但两个词连在一起,“隐瞒不报”既可以看成是并列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动宾关系。类似的短语,比如“学习开车”、“骗取信任”等,都是“动词+动词”这种动宾结构。这样一来,就容易理解成“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即“隐瞒了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了不报的个人有关事项”,与想要表达的意思南辕北辙,相去甚远。因此,这句话的准确表述应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隐瞒”和“不报”之间加一个顿号即可。也可以加“和”、“或”等连词,将两者并列起来,比如,“隐瞒和不报个人有关事项”、“隐瞒或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还可以直接进行删减,表述为:“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新闻语言、公文语言,都应准确,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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