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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彩票大奖 疑虑难解

文/陈 仓 《 讽刺与幽默 》( 2014年10月24日   第 02 版)

  彩票雾霾
  图/张爱学

  2014年10年15日,《华商报》等媒体报道,近日,经过全副武装的太原中奖彩民装扮成“熊二”,现身山西省福彩中心领取5.2亿巨额奖金。为隐私安全,中奖男子拒绝向外界透露个人信息。与以往巨奖颁出的多次情形类似,坊间充满了各种质疑与不解。与此同时,一些“专业彩民”在网上热烈讨论彩票开奖的“法度”问题。

  博彩属于必须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的成人游戏之一,其最佳效果是参与者“认赌服输赢”。大量质疑之声反映了一个不争的事实,彩民中不服他人赢,不服自己输的大有人在,旁观者持合理怀疑态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我们不妨先“推敲”一番现行博彩法规的有关条款,然后,再议完善改进之法。

  《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彩票发行、销售、开奖的基本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规范透明”,但是,该《条例》第27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40条第五款规定,如果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泄露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就规则本身而言,后者属于前者的“例外条款”和“冲突条款”,依法保护中奖者隐私权、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立法意愿是善良的,符合实际的,但是,对于广大彩民而言,既无知情权,亦无监督权。对于“例外条款”和“冲突条款”的施行,如果没有独立第三方介入监督,没有利害关系人的直接或间接介入见证,没有中立的司法介入,难释彩民之疑,难平众人之议。就利害关系而言,所有参与博彩的彩民都是利害关系人,但是,他们无从知晓是谁拿到了“好牌”,更无法确认中奖者是否符合《条例》所规定的合法博彩者资格,一切由彩票管理、发行和销售者单方面确认,由彩票行政主管部门垂直监督,无独立第三方"体外监督",无利害关系人群体或其代言人见证,无透明见证渠道,无法满足广大彩民的权益诉求,最终导致疑团重重,众说纷纭。现行博彩法规规定,彩票发行、销售、开奖等技术性市场游戏规则由彩票发行机构制定,呈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审批过程中,还要通过专家评审、听证会等方式对开设彩票品种听取社会意见。这些规定仅仅确认并体现了彩票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的责权利关系,监管体系是垂直的,纵向的,缺乏独立的横向体外监督,没有充分体现广大彩民的整体权益和集体意愿。在彩票发行、销售和开奖过程中,所有彩民仅仅是原子化的单独个人,原子化的众多自然人无组织资源,无介入参与渠道,无外在制衡力量。当博彩过程出现异常情形时,彩民无法现场监督,无法追根溯源。

  如果逐条审视彩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未成年人问题、彩票管理体制与管理权限、彩票加奖和市场不当竞争问题、彩票是否记名和挂失问题仍需细化规则,这些问题的对应条款依然存在技术性和术语概念性漏洞。解决上述法规和现实问题的办法,说复杂,其实也很简单:第一,依法成立彩民协会或彩民代表监督委员会,让最关心自身权益,利益诉求最强烈的当事人一方介入监督:第二,以彩民为主体,随机抽号,邀请当期彩民10至20人全程参与开奖见证;第三,将发行、销售和开奖等三个阶段的电子数据隔离管理,预防作弊。只有法度森严,博彩技术规则滴水不漏,才能彻底打消彩民和公众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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