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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3年06月28日 星期五

法治是师德的底线和边界

文\陈仓 《 讽刺与幽默 》( 2013年06月28日   第 01 版)

  出洞
  金凤官

  引狼入室
  张浩

  最近,“校长性侵案”一波未平,又发生外教涉嫌猥亵儿童案。6月7日,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透露,上海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上海法国学校浦东分部美国籍英语教师MCMAHON。据报道,该校共有6名学生指控其性侵。这些案件当事人已经触犯刑律,涉嫌犯罪,却被许多论者以“师德”问题论说。更令人费解并感到遗憾的是,某些教育主管部门分不清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的边界,居然在关于教师任职资格的规范性文件中继续“做道德文章”,将保护未成年人和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置之脑后。从近期发生的几起性侵学生案的案情看,既定法律条款徒具虚文,大法没有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执法责任主体不确定,学校法治缺失才是师德崩溃,教员行为失范,学生受害的核心问题。

  中国有几千年崇德重礼的“道统”和“德主刑辅”的“法统”,道德堪称中华古国的“法上之法”。因此,无论发生什么事件,即使发生严重的刑事案件,评论者总是不由自主地进行口头“道德审判”,有司人士也习惯于做“道德文章”。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是层次最高,最理想,且没有足够约束力的“法律”;法律却是层次最低,接近现实需要,能用管用,能够严格控制规则底线和秩序边界的“道德”。如果规则底线被突破,秩序边界被破坏,高标准、理想化的道德无从谈起。

  古人说:“才高为师,德高为范。”但是,将教育工作者全部假设为道德模范,既是不现实,不准确的,也是危险的,十分有害的。人类坚守道德底线,一靠自省自律,二靠舆论监督,三靠法纪慑服。人类的德性有善恶两面,自然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作为社会人,表彰奖励可以弘德扬善,但是,纠错止恶主要靠外力监督制约,自律是靠不住的。在英文里,总统、校长、院长、首长、首席官员和负责人是一个词汇,都叫做“president”。在公共领域里,掌权者都有滥用权力,并将权力用足用活到危险边缘或障碍物为止的冲动。如果没有外在的,强有力的法治监督和权力制衡,掌握公权的“总统是靠不住的”,掌握实权的校长,手握小权的班主任和教员同样也是靠不住的。“校长性侵案”和“外教猥亵学生案”用事实告诉世人,在强势恶劣的校长和教员面前,弱势学生的处境是多么危险!校长和教员们触犯刑律的事实也证明一些不争的事实,日常的道德教化是多么虚弱低能!三令五申,絮絮叨叨的道德说教是多么苍白无力!因此,依法治校,可谓亡羊补牢,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上策。

  众所周知,现行《刑法》中保护未成年人的条款不少。不仅如此,《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颁布实施22年。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责任主体分别为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司法(机构)。校园侵害案的基本事实证明,家长、社会团体和司法机构三个责任主体无法事前介入,无法在场监督,更无法实时救济。作为法定的未成年人保护主体之一,学校保护责任是虚空悬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并未落实到人。学校是法人组织,“法人”不是人,要落实法律责任必须责任到具体人,否则,“人人有责”等于人人无责,“齐抓共管”等于齐齐不管。法治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作为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执法守法责任人,校长无法无天,教员胡作非为,班主任置若罔闻,校园法治不是一句空话,便是“自然死亡”。 

  学校看起来不是权力机关,事实上,学校里的校长和教员拥有诸如招生、升学、考试、考核、公示、规训、推荐、评价、分配、奖惩等显性权力,以及“造福”和“伤害”两类隐形权力。因此,强化学校法治建设,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衡和问责的常态长效机制,严格划定师德的底线和边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不但是非常必须的,而且是十分紧迫的。

法治是师德的底线和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