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讽刺与幽默 2013年04月26日 星期五

外国产品双重标准,只因有空可钻(一周漫评)

《 讽刺与幽默 》( 2013年04月26日   第 06 版)

  歧视,这个字眼对于每个人来讲,都不愿感同身受。可在生活中,这个字眼却处处可见,尤其在消费领域。中央电视台3月15日披露了“苹果”在中国市场和海外市场售后的“双重标准”,称苹果在华缩短保修期,对中国用户采取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客服标准。此事披露后,苹果否认其在中国的保修和客户服务政策与其他国家的政策有任何不同。随后《人民日报》点名苹果“态度傲慢”,并多次发文加以揭示,在舆论的压力下,“苹果”才姗姗来迟地“致歉”。最近媒体又曝光了曼秀雷敦公司旗下的世界销量第一的滴眼液品牌乐敦在中日两国执行双重标准。在日本出售的乐敦没有防腐剂,而中国出售的则有。

  之所以产生外国企业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一个核心的原因在于中国市场法规空缺太多。众所周知,在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市场,“顾客至上”不是一句空话。完备的售后服务,以及宽容的退货政策,是其市场的常态。但其产品和服务到了中国之后,往往大打折扣,采取不同于西方的服务标准。“另眼相待”折射出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消费的“歧视”心理。歧视心理的背后,往往存在法律的盲区和空子。应对这种歧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应是首要之举。

  另外,维权成本,在这样的歧视当中,扮演了另一重要角色。在中国,维权成本往往比起产品或服务本身花费还要高,有时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这让每位想维权的消费者都难以迈出实际性的一步,许多消费者就只好“忍气吞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一倍。但对于小额商品来说,即使是一倍的赔偿金额,对财大气粗的经营者来讲也只是“毛毛雨”,相对于国外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则重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国内的赔偿标准实难以达到惩罚性和警戒性的目的,也无法引起经营者的重视。外国企业也正是看到这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漏洞,才敢于理直气壮地实行“双重标准”。

  “攘外要先安内”,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如果国内的法律法规没能起到保护的作用,外国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提供的服务,我们又该如何去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呢?这是一个待解的问题,同时也是棘手的问题,答案或许需要很长的时间来破译,关键的是我们在意识上要“先知先觉”。

  (文/徐辉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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