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指一挥间,我国宪法走过了不同寻常的30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治之路始于宪法,宪法的不断修改完善也是与中国社会发展包括改革开放相适应的。
“现行宪法和4次修宪奠定了几乎当前所有制度的基础,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说。
82宪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石
在“文化大革命”中,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遭到破坏,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没有丝毫保障,宪法实质上失去了效力。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称“78宪法”。其中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清算“文革”思想的流毒,并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部分恢复1954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这部宪法既反映了当时拨乱反正的成果,但也反映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指导思想。无论是在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的规范上,都与已经变化的中国社会的客观实际不相一致。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起点。总结“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教训,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提出了要加强制度建设的思想。在谈到修改宪法的时候,他指出,“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利,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民族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制定一部全面反映新时期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新宪法,成为一项迫切的重要任务。
形式上看,1982年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在党中央的领导下,经过全民讨论,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结合起来、统一起来,重新制定的新宪法。
历时两年多起草的宪法修改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这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
这次全民讨论的规模之大、参加人数之多、范围之广、影响之大,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历史上是空前的。
在四个月的时间里有几亿人参加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建议和意见,很多意见都得到了采纳,这在世界各国制宪史上都是没有过的。
1982年12月4日,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并通过彭真所作的宪法修改草案报告;新宪法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无记名方式表决,从而成为我国立法史上第一部公开表决结果的法律项目。
这部现行宪法把过去列为最后一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了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条文也由原来的10多条增加到20多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劳动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内容被写进了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宪法结构也作了符合世界宪法发展趋势的调整,是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宪法。
这部宪法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开始正式迈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步伐。正如彭真委员长所说,我国已经开始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国家也依靠法律治理国家,改变为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国家。
82宪法颁布后,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的4次修改和31条宪法修正案。从扩大人民民主、对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作了充分、切实和明确的规定,到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每一次修正,这部宪法就不断的革新,宪法文本就在实践中不断前进。
1988年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从非法到合法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们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第一次被写进了宪法。宪法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从而明确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另外还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振民说,历史地看,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奠定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基本法律地位,其认可和保护私营经济的精神对以后的立法和经济生活发生了深远影响。具体表现在:首先是确立了私营经济在我国的“合法性”,实现了私营经济从非法状态到合法状况的历史性转变。在1954年宪法中,私营经济是被允许存在的,这主要是为了完成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75年宪法则完全否定了非公经济的存在。到1982年修改宪法时,也仅允许个体经济存在。依当时的规定,凡私人雇工八人以上的就不再是个体经济了,而是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经济,很容易构成1979年刑法中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所以说,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在经济史和法治史上具有绝对里程碑意义。
其次是为以后数次修改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93年的修正案确定了市场经济制度,1999年的修正案进一步提高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2004年的修正案加入了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没有1988年宪法修正案的质变,就没有其后数次修正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量变。
1993年宪法修正案: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实质是开始了一场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党的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
1992年春天,邓小平同志发表了著名的“南方谈话”,他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同志这个精辟论断,从根本上解除了人们的思想束缚,实现了认识上的质的飞跃。党的十四大根据这一崭新观点,总结改革实践经验,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方向性的改革目标,在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被庄严地载入了宪法。
如果说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四次修改,多是对传统观念和传统体制的突破的话,那么,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是其中最大的突破。由此使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崭新的、全局性的变化。
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改变。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深意可见。
另一项重要修改是将我们对基本国情的正确认识和党的基本路线写入宪法。
这次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1999年宪法修正案:由法制到法治
1997年9月,“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出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成为新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一个新的里程碑。
江泽民对“依法治国”这个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定义和基本内涵作了十分深刻的阐述。他说:“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要“法治”还是要“人治”,曾在法学界引起一场广泛争论。真理愈辩愈明,法治的思想和主张逐渐被大多数人接受。“这场持续近20年的论战,为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正式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法治国家’作为奋斗目标确立下来,奠定了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中国社科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说。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是我们党在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树起的一座新的里程碑,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这次修宪最突出的变化是促进了以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此外,1999年宪法修正案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更强有力的保障——它指出,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此规定,在初级阶段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相关政策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探索到完善的过程。
此次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确定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中国也向世界证明了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
2004年宪法修正案:私产入宪与人权入宪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第四个宪法修正案,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以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宪法更加完善,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成为我国宪政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可从以下六个视角中体现出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它作为中共“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不仅是全党的指导思想,而且应成为国家发展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把这个精神写进宪法,表明我们的政权更加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联盟的范围更加广泛和扩大了。
——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三个文明写进宪法,表明全面推进三个文明的协调发展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说,“政治文明”首次入宪,还反映了新一届党中央的协调发展观。
——修改后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将使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拥有了宪法的保证。民法、刑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在宪法的庇护下将更完整、更全面、更彻底,私有财产受到侵犯时,也能寻求法律的救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私有财产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上将获得平等的基础。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权利,并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明确地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并在许多条款中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保障人权有着联系。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基本归宿。在中国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主张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执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价值上升为国家建设发展的政治理念和价值,由党和政府文件的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这是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完整地确定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政策,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现行宪法先后3次修改,由承认到重视再到鼓励,3次修正,3次助推。
在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看来,2004年是依法治国的一个新起点,“中国法治建设,正在迈向社会主义宪政阶段,这是法治的高级阶段。”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是宪法得以充分实施和不断完善的根本原因。实践没有止境,宪法也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使宪法成为反映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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